2012年7月2日星期一

台北律師事務所-我國NGO如何博弈

台北律師事務所-我國NGO如何博弈
2012年初,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台北律師事務所務所(下稱義派)開始了一項公益行動。“爲掌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環保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下稱《名單》)的通知’的執行、落實情況,義派向《名單》所涉及的27個省、自治區中,國家重點監控廢水企業數量排名前三位的80個城市的環保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對當地汙染物排放情況,政府監管以及環境信息公開執行情況展開調查。”
2012年6月30日,義派主辦的環保監督與信息公開研討會上,義派主任、中國法學會案例研究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王振宇向與會人員做了上述介紹。
據悉,截止6月15日,這次行動共收到了63份答複。
“頭疼”:尴尬的環保部
環保部成了NGO瞄准的靶心。
“其實,環保部的信息公開工作已走在了我國其他政府部門的前面。”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告訴本報,在國務院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後不到一周的時間,環保部就頒布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環保監督與信息公開,環保部處境尴尬。”王燦發解釋,“環保部監管的好多部門都是以發展GDP爲目標的,環境汙染事故屢見不鮮。環保部門需要借助社會公衆的力量與其抗衡,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但考慮到維穩,又不得不對信息公開尺度和公衆訴訟進行把控。”
關于我國民間環保組織,特別是律師事務所,王燦發認爲其正在推動環境信息公開領域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環境信息公開具備了一定的法律基礎,拒絕公開者會越來越膽怯。目前,我國在申請信息公開、信息公開行政法規方面已有法律依據可循;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文件也明確指出,社會公衆凡是以工作、學習和生活爲目的,都可以申請信息公開。申請信息公開主體範圍擴大,法律依據明晰,近些年,因地方環保部門拒絕信息公開而遭個人起訴的案件並不鮮見。
“民間組織的存在意義在于第三方監督。在我國,要實現這種集體轉變,依靠法律手段才是長久之計。
半年:獲得答複一波三折
“這半年來的志願行動真是一波三折。”義派志願者部部長李恩澤向本報表示。據了解,在這最終得到的63份答複中,59份是至少提供了一項政府信息的有效答複,其中,法定期限內答複的20份、電話溝通後作出答複的11份、在義派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後作出答複的32份(其中兩家並沒有公開相關信息,僅答複稱“申請形式不符合要求”。
“我國地方環保部門對環境信息公開重視程度不足,西南、西北地區更需加強。”王振宇稱,義派本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均爲依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規定,所屬地方環保局應當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從統計結果可以得知,地方環保部門一方面缺乏公開動力,另一方面未形成固定的統一口徑和公開規範。
“公民和社會組織獲取政府環境信息成本高,是另一障礙。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並爲之溝通、複議、訴訟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使得申請落空。”
“對賭”:公衆或可施壓企業
“報告結果充分說明,行政複議是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過程中較爲有效的救濟途徑。”王振宇分析,“通過行政複議得到的答複占全部答複的比例高達40%,由此可知,上級部門的監督仍是行政部門最爲重視的途徑。”
“獲取的政府環境信息中,‘十二五節能減排’目標任務被多次提及,並得到了地方環保部門的重視;在把一些環保局提供的排汙超標企業名單與《名單》中的‘廢水名單’相對比後,我們發現,僅有山西宏特煤化有限公司、甯夏天蜂化工有限公司、泸州自然香實業公司等十三家企業排汙超標,這說明,在汙染物排放監管方面,行政命令仍是地方環保局的主要動力。”
“這也凸顯出我國民間組織、社會公衆在介入國家重大問題時的力不從心。”中咨律師事務所資深環境公益律師夏軍向本報表示,如何推動社會公衆有效參與環境保護,這是一個有待深入研究的課題。
“環保問題前,或許可以嘗試金融界的‘對賭協議’來構建社會公衆施壓于企業的機制。”夏軍解釋,企業目前遵守的環評標准,只是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和基本要求。民間組織和社會大衆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對企業提出更嚴格的汙染物排放標准和要求,並將其作爲支持企業建設的交換條件寫到協議裏,互相配合、監督。執行過程中,定期回顧監測,一旦企業“違約”,排放超標甚至出現環境汙染事故,則必須對公衆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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