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

電動車染“污名”,不在車而在人



今年前4個月濟南市至少發生了20起涉及電動車的死亡拖板車事故,20人在事故堆高機中死亡,其中19人為電動車主,一人為行人。以為,事故多發並不能成為限制乃至取消電動車路權的理由,而更應當成為相關部門加強電動車管理的依據。

按照限制電動車觀點持有者的邏輯,電動車事故多發存在安全隱患,為了安全,所以應該限制電動車。這個理論表面上看似無懈可擊,而且有事實支撐:歷城區前4個月發生的死亡事故中電動車事故就占到了四成。歷下區的交通事故中也有七成涉及電動車。但仔細想來,事故多發、死亡人數多卻不能一概歸咎於電動車車輛本身。

一方面,事故的發生是參與交通的人、車輛狀況、路況、天氣等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車輛性能再好,如若駕駛車輛的人不遵守法規,或者路況等其他外部環境存在重大缺陷同樣會發生事故。另一方面,交通事故中死亡人群中電動車主所占比例大,這不能簡單歸咎於車輛本身的安全性能。而應當看出,這主要是因為電動車主在事故中處於弱勢地位,相比機動車駕駛員更易受到傷害。在電動車出現流行之前,自行車車主和行人是慢行交通的主體,交通事故中死亡人群主要是行人和自行車主。而目前隨著電動車取代步行和自行車成為主要的慢行出行方式,電動車主在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所占的比例上升也就不難理解了。

綜上,不能因為電動車事故的多發而將電動車一棍子打死,限制乃至取消其使用,如果按照這個邏輯,轎車、貨車等機動車早就該取締,恐怕也沒有了今天汽車社會的形成。當然,電動車事故增加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其中除部分電動車本身就存在質量等問題外,電動車主交通法律和安全意識的淡薄,無疑是最主要的原因。分析前4個月的電動車事故不難看出,20起事故中有14起發生在城郊道路,占事故總數的70%。一來受限於警力方面的不足,警方對城郊的查控弱於市區;二來,城郊的監控探頭等電警設備也明顯少於市區。這兩點帶來的後果是部分交通參與者的僥幸心理作祟導致交通違法行為多發。

數據顯示,八成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涉及交通違法,如果大家都能遵章守法,這些交通事故可以避免。從這個意義上說,提高電動車主的遵章守法意識比限制電動車使用更指向問題的症結。可是,人的法律意識的提堆高機升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在當下多數交通參與者,尤其是以電動車主為代表的慢行交通參與者交通安全意識普遍淡薄的前提下,單純依靠呼吁是很難有成效的物料架,而加強對於電動車的管理規範,更多地通過對違法的懲罰性措施引導其各行其道就顯得尤為必要。這就牽涉到為電動車掛牌以及電動車主辦理駕照等一系列的問題。

至少從目前來看,從短期來看,如果管理電動車的嚴格程度能夠向管理機動車看齊,讓更多的交通參與者守規矩,顯然有利於交通秩序的改善,最終有利於電動車駕駛人以及乘坐人的安全。有助於公眾改變對電動車的看法,扭轉將電動車“污名化”的傾向。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